矿产与地质

地质学论文_“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法回应

来源:矿产与地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00:29:31
 
文章目录

1 立法理念:碳达峰碳中和的矿产资源法阐释

1. 1 “双碳”目标与矿业领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

1. 2 “双碳”目标与矿产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

1. 3 小结

2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制度回应

2. 1 地质工作的“双碳”意义

2. 2 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2. 3 确定重要矿产资源名录

3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开采制度回应

3. 1 综合利用激励制度

3. 2 科技创新驱动制度

4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回应

4. 1 内部联动:矿区生态修复法律体系的完善

4. 2 外部联动:矿区生态修复法律规范的衔接

4. 3 特别关注:环境法典的制定以及链接

5 结 语

文章摘要:“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矿产资源法治完善的新时代要求。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恰逢修订的历史节点,有必要也必须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矿产资源法修订提供了从立法理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板块回应“双碳”目标实现的立法选择。立法理念层面,生态文明建设蕴含的“双碳”之意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以及适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矿业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应有之义,是矿产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勘查方面,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与确定重要矿产资源名录是关键的制度抓手。强化“探转采”规则,细化“直通车”模式;重置探矿权出让收益体系,突出竞争性成本。开采方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碳排放无法避免,但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不仅是减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矿产资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从环境与资源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综合利用激励与科技创新驱动是回应的重点制度。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的认定,避免“综合利用”嬗变为“非法采矿”,关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财税支持的制度优化。矿区生态修复方面,正视矿区生态修复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无法避免的负外部性的积极应对,明确其是我国矿政管理的实践重点以及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重点。突出多元化、多层化的矿区生态修复法律体系建设,保持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沟通与衔接,尤其需关注环境法典编纂。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62;F426.1